表1 投票悖论
投票者 对不同选择方案的偏好次序
A x y z
B y z x
C z x y
在得多数票获胜的规则下,每个人均按照他的偏好来投票。不难看出,大多数人是偏好 x 胜于 y ,同样大多数人也是偏好 y 胜于 z 。按照逻辑上的一致性,这种偏好应当是可以传递的,即大多数人偏好 x 胜于 z 。但实际上,大多数人偏好 z 胜于 x 。因此,以投票的多数规则来确定社会或集体的选择会产生循环的结果,这就好像一只狗在追自己的尾巴,会没完没了地循环下去。在这种循环的脆弱性中,多数规则并不能为任何一个大多数选择出一个绝对好的偏好来,其结果是没有一个选择方案能够获得多数票而被通过,这又被称作“投票悖论(the voting paradox)”。它对所有的公共选择问题都是一种固有的难题,所有的公共选择规则都难以避开这种两难境地。不仅如此,在存在投票悖论的情况下,多数规则还会使一些策略性投票(例如,不投自己偏好的选票,或者通过操纵对各个选项的投票顺序)获益。
阿罗的研究结论意味着:在通常情况下,当社会所有成员的偏好为已知时,不可能通过一定的方法从个人偏好次序得出社会偏好次序,不可能通过一定的程序准确地表达社会全体成员的个人偏好或者达到合意的公共决策。换句话说,也就是在现实生活中,根本不存在一种能保证效率、尊重个人偏好、并且不依赖程序(agenda)的多数规则的投票方案;符合前面五个最起码条件的公平、合理的选举根本就不可能存在,而且其原因来源于选举本身,与具体社会政治生活中可能存在的消极因素无关。
阿罗不可能定理一经问世便对当时的政治哲学和福利经济学产生了巨大的冲击,甚至招来上百篇批驳文章。李特尔(J. Riedel)、萨缪尔森(P. A. Samuelson)试图以与福利经济学不相干的论点来驳倒阿罗不可能定理,但又遭到肯普(M.C. Kemp)、黄有光和帕克斯(Parks)的反驳,他们甚至建立了在给定个人偏好次序情况下的不可能性结果。事实上,阿罗不可能性定理经受住了所有技术上的批评,其基本理论从来没有受到重大挑战。
此后,更多的经济学家以阿罗的研究为基础,继续探究集体决策和选举问题,寻找在哪些限制条件下能够使阿罗公理得到满足或者如何放松阿罗公理的限制以使选举可行(这些做法实际上放弃了“理想的”选举这一想法,等于承认了选举的不完美性),同样得出了许多重要成果。例如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印度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Amartiya Sen)在20世纪70年代对“投票悖论”的解决。其实森所建议的解决方法非常简单,一言以蔽之,就是退而求其次——森发现,当所有人都同意其中一项选择方案并非是最佳的情况下,阿罗的“投票悖论”就可以轻松地迎刃而解。比如,我们假定所有人均同意 x 项选择方案并非最佳,这样上面的表1就变为下面的表2:
表2 投票悖论的解决
投票者 对不同选择方案的偏好次序
A y x z
B y z x
C z x y
在对 x 和 y 两种方案投票时,y 以两票对一票而胜出于 x(y > x );同理,在对 x 和 z 以及 y 和 z 分别进行投票时,可以得到 z 以两票对一票而胜出于 x(z > x );y 以两票对一票而胜出于 z(y > z )。这样,y > z → z > x → y > x ,投票悖论就此宣告消失,惟有 y 项选择方案得到大多数票而获胜。
森把这个发现加以延伸和拓展,得出了解决投票悖论的三种选择模式——所有人都同意其中一项选择方案并非是最佳;所有人都同意其中一项选择方案并非是次佳;所有人都同意其中一项选择方案并非是最差。森证明:在上述三种选择模式下,投票悖论不会再出现,取而代之的结果是得大多数票者获胜的规则总是能达到唯一的决定。
既然选举并不能保证将最受爱戴或信赖的人推举出来(当然也就更不能保证推举出的人最能干或最称职了),那么通过选举方式选择领导人还有什么意义呢?其实在西方国家民众的心目中,选举还有另外一层也许更为重要的涵义:作为“主权在民”和“统治者的权力来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和授予”这一根本原则的集中体现和根本保障,选举是政权合法性的唯一来源,政府和领导人的统治只有在通过选举获得了选民的授权之后才是正当的;而且通过定期举行的自由选举,民众可以将领导人始终置于自己整体的压力和有效监督之下,使之不至于因长期掌权而异化为凌驾于自己头上的实际“主人”。关于这一点,只要回想一下备受中国人讥笑的上届美国大选就可一清二楚:当年布什和戈尔为争总统职位打得头破血流,然而核心却是谁得到了选民更多的授权——那些备受争议的选票究竟是投给谁的,有没有给搞错,要不要重新统计,仅此而已。